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支持留學,鼓勵回國,來去自由,發揮作用”新時期留學工作方針,進一步規范留學人員在京就業落戶的服務工作,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根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一、留學人員應具備的申請條件
1.在國外獲得碩士(含)以上學位;出國前已獲得博士學位,出國進行博士后等訪問研究。
2.出國留學一年以上。
3.學成回國兩年內遞交申請材料。
4.年齡45周歲(含)以下。
5.出國前已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6.與在京單位建立正式勞動關系。
7.留學人員的個人信息須與留學期間一致。
8.赴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學習的人員,參照留學人員條件。
二、工作流程及有關要求
1.在京用人單位備案。備案要求見《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關于在京單位申請辦理留學回國人員就業落戶單位備案及申報接收計劃的辦法(試行)》。
2.在京用人單位申報年度接收計劃。具體要求見《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關于在京單位申請辦理留學回國人員就業落戶單位備案及申報接收計劃的辦法(試行)》。
3.留學人員登錄“就業落戶在線服務系統”注冊并提交在線申請。
4.在京用人單位登錄“就業落戶在線服務系統”進行網上預約。
5.在京用人單位遞交申請材料。用人單位專辦員按照預約時間在中心前臺提交由單位審核通過的留學人員在京就業落戶申請材料。
6.中心審核。
(1)被列入國家“千人計劃”、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中科院“百人計劃”等高層次人才計劃的留學人員優先審核。
(2)審核結果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用人單位和留學人員。(特別說明:審核過程中如需補充材料,中心將以電子郵件或電話方式通知用人單位或留學人員。審核期間用人單位和留學人員所提供的信息如發生變化,請及時以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jylh@cscse.edu.cn告知。)
7.辦理進京就業報到和落戶手續。留學人員按照郵件通知要求,持相關材料到中心回國處領取就業報到證、落戶介紹信和入戶人員基本情況表,并繳納服務費100元。
8.留學人員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以上程序結束7個工作日后,留學人員需持已開具的落戶介紹信、入戶人員基本情況表、本人護照簽證、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留學回國人員證明、落戶地址證明等相關材料前往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總隊辦理戶籍遷移手續。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總隊審核通過后將開具準予遷入證明。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1.《留學回國人員申請辦理在京就業、落戶手續材料目錄》原件(單位登錄系統預約后可下載)
2.《在京用人單位申請就業落戶預約單》原件(單位登錄系統預約后可下載)
3.專辦員身份證件復印件(驗原件)。
4.我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5.碩士以上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復印件。已取得國內博士學位,出國做博士后或者訪問學者的留學人員,需提供:國內博士學位證書、畢業證書復印件(驗原件)、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或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研究中心出具的國內博士學歷或學位認證書復印件(驗原件)、由國外院校或研究機構出具博士后研究或訪問學者的相關證明。
6.所有護照、簽證及出入境記錄復印件(驗原件、A4紙復印);如有護照丟失或缺少出入境印章,需提供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入境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赴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學習的人員,需提供由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入境記錄證明。
7.《單位接收函》原件。
8.聘用(勞動)合同
(1)事業編制留學人員:單位需提供公函(蓋人事章),說明是事業編制人員并提供與所聘留學人員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驗原件)。如未簽聘用(勞動)合同,單位公函需由單位主管人事領導簽字。
(2)非事業編制留學人員和其它性質單位留學人員:單位與所聘留學人員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驗原件)
(注:遞交材料時合同的有效期應不少于6個月。)
(3)外資企業在京常駐代表機構留學人員:還須提供代表處與人事代理機構簽訂的有效代理協議復印件(需加蓋雙方單位公章并驗原件)以及人事代理機構與員工簽訂的勞務合同復印件(驗原件),并提供國家工商總局核發的外資企業在京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9.非事業編制和其他性質單位留學人員,還須提供由北京市社保所出具的最近3個月的《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證明原件,例如:11月遞交材料,需要提供7、8、9三個月的記錄。(聘用(勞動)合同、接收函、社保證明上的單位名稱及蓋章必須與備案單位的名稱一致)。
10.由用人單位或在用人單位委托的在京人事代理機構出具的《檔案保管證明》原件;檔案在中心的留學人員可出具“委托管理人事檔案合同書”或“留學人員人事檔案調轉協議書”或存檔卡復印件(需加蓋“檔案已到”章,A4紙復印)。(如檔案在京外,需先將檔案調入有存檔權的用人單位或單位委托的在京人事代理機構,也可以委托中心將檔案調入。相關事宜請查閱中國留學網http://www.cscse.edu.cn,"檔案調轉"專欄。)
11.戶口本復印件(驗原件、A4紙復印)或者戶籍證明復印件(集體戶口需提供,驗原件)。出國前將戶口存在中心者,提供戶口存放合同復印件(驗原件)。戶口仍保留于在京高校,且畢業已經超過兩年的留學回國人員,需要先將戶口遷回原籍后再遞交申請。出國前戶口在北京市已注銷的,須持戶口注銷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銷戶口證明復印件(驗原件、A4紙復印);出國前戶口在京外已注銷的,須先到注銷地或原籍恢復戶口后辦理。
12.留學人員在國外完成學業后,繼續在國外實習或工作,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四、違規處理
(1)中心在受理過程中,如發現單位、個人違規行為,將暫停其申請資格,并鎖定相關賬號。
(2)中心在受理過程中,如發現提供虛假材料,偽造公文及印章等違法行為,將報北京市公安局,核查和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同時停止相關單位、個人辦理資格。
五、本辦法自2018年4月10日起試行
六、本辦法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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